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补充调整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条〔2016〕9号)有关补充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损失补偿机制3、损失补偿方式内容修改为:
  合作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新申报结果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一般情况下不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可按同期LPR换算)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其中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以下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5000万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 为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每年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单笔最高补偿500万元。
  三、主要任务(二)建立科技信贷合作和管理服务体系。新增以下内容:
  4、业务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慢问题,科技贷”业务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除涉及损失补偿比例确定事项须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外,其他业务办理一律不再提交证明材料,企业营业(销售)收入以有税务行政部门参与的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科技贷”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实施。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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