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郑州市科技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226

件:


郑州市科技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着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竞争性项目”和“评审管理”逐步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引导社会资本有计划、持续性地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一次办妥”思路,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打造创新创业绿色通道。

2.开展宣传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用好科技优惠政策。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成立宣讲培训小组,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培育以及研发费用归集及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宣传,实现各县(市、区)宣传培训全覆盖。

二、引导民营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

3.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和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成长为创新龙头企业。对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将其重大创新需求纳入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支持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等重大创新专项项目。支持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高层次创新平台。

5.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三、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

6.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加强对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各类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平台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跨领域创新合作,打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推动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经专家评价合格后,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的,或被省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配套资金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成功创建为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指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民营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备案)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市级经费补贴。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孵化科技企业数量、金融服务能力等服务成效,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价优秀的创新创业载体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市级运营经费补贴,推动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提质增效。

四、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

8.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引领型人才。加快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重点引进一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推动评价标准由身份导向转向项目绩效导向,依据创新能力、项目规模、取得效益等因素,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给予奖励。

五、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创新引领型机构

9.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营创新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荐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六、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10.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在科技专家数据库中增加民营企业技术专家数量和比重,更多吸收来自民营企业的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验收。培育知识产权强企,选派特派员进入企业为企业技术创新及高价值专利挖掘给以指导,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11.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制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对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

12.发挥科技金融引导支持作用。搭建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链条,积极推进“郑科贷”业务实施,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贷款利息补助、担保费用补助和股权融资补助,降低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对投资于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风险补助,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通过优化科技金融政策生态环境,实现资金链、创新链、服务链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郑州市内民营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给予高校、科研院所50%奖励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政府引导基金等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

1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鼓励民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同,建设军民融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引导民用技术参军和军用技术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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