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进行立项,且获得市财政资金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的项目。非科技计划立项的奖补类项目不再组织结题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申报书或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作出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市科技局资源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公布验收结果。

(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进行验收工作的过程管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人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聘请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统一部署,按时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完成系统上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打分和定性结论的方式进行评价。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将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表及验收结论提交资源处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由资源处在市科技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书或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完成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专账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五)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科技专项有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验收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审查验收两种形式。

现场验收: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情况汇报、专家质询、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等程序,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验收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按要求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筹措及支出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汇报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

审查验收: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托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一般采取审查验收方式,根据验收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第十五条  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审查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专家的遴选使用按照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技术、经济财务、知识产权及自筹经费等指标均完成80%(含)以上为完成项目任务]。

(二)财政科技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进行管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充分、真实。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或拒不提供验收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或存在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以及重要事项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论公示期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或后补助资金的,拨付相关资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或后补助资金的,按照80%核拨相关资金;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已拨付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确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依职权进行中止或撤销,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详细理由,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出中止或撤销通知书,并报市科技局资源处和监督审计处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信用管理,各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信用记录,记录结果报监督审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含)以后立项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郑科〔201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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