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不含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新郑市)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9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2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本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次上推荐上报的方式。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6月17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8月8日;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10月10日。

企业向所辖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gq.hnkjt.gov.cn,简称“省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选择“企业注册”进行法人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后方可进行申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省系统”进行申报。

(三)提交材料。企业通过“省系统”-- “企业登录”进入,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书”,选择填报年度,点击“新增”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填报完成后按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科技部门提交。企业通过“导出”生成并打印带有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含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新郑市)。

(四)汇总上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含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新郑市)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2)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省系统”,对通过形式审核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与线下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核,郑州市科技局将再次审核、确认一致后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开发区、区县(市)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由郑州市科技部门负责提交)。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五份)、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申报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高企推荐汇总表(附件7,含电子版)各一式2份以及知识产权审核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送郑州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高新区、新郑市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郑州市科技局)。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2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万人助万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为辖区内企业做好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高企申报工作。同时加强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辅导、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以及相关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二)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2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5、6)。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七、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联系人:魏鹏飞 0371-67185359

(二)材料受理

联系人:李莉 0371-67174525

受理材料地址: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技局10楼1003室

(三)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四)市科技局高新处工作邮箱:zzkjjgxc@163.com

(五)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见附件8)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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